马铃薯产地

围场土豆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荷兰马铃薯微型薯进口

字号+ 作者:围场土豆批发网 来源:网络整理 2016-08-14 13:16

导读:8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上发布的《关于进口荷兰土豆微型薯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简

  导读:8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上发布的《关于进口荷兰土豆微型薯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荷兰土豆微型薯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荷兰土豆微型薯进口。
  
  《公告》指出,根据我国专家对荷兰土豆微型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荷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荷兰土豆微型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围场马铃薯经纪人,允许符合《进口荷兰土豆微型薯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荷兰土豆微型薯进口。
  
  根据《进口荷兰土豆微型薯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输华土豆微型薯应产于荷兰,不带土壤和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微型薯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地表水。如使用雨水,需储存在永久水池中,并定期检测水质是否被污染。鼓励使用水培生产系统培养微型薯,输华微型薯应在防虫温室中种植。
  
  微型薯繁殖过程中,荷方应采取各种预防和监测措施,在生长期间通过黄板诱集、肉眼观察、放大镜检查及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至少要进行三次检验,第一次检验在植株现蕾期,第二次在盛花期、第三次在枯黄期前二周,防止微型薯感染有害生物。必要时,采取化学防治措施。所有注册企业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和化学药剂清单,并应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
  
  此外,荷方应对输华微型薯生产企业及相关设施注册登记,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企业注册名单,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确保符合中方相关检疫要求并实现溯源管理。注册企业及设施经国家质检总局实地考核批准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公布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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