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教发〔2015〕23号
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学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文局、南湖风景区教育局、屈原管理区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相关民办学校:
现将《岳阳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教育局
2015年10月21日
岳阳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规范食堂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餐饮服务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5〕2号)和《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依法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食堂管理责任机构,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组织实施,督促学校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四条 全市学校食堂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地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围场土豆代收,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第六条 各学校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
第八条 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应当由学校自营。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由学校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后,由学校收回。
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生食堂,经学校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由学校购买收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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