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承德11月6日讯 近日,河北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围场某超市购买3袋土豆鲜粉条,每袋1.50元,食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味,要求超市对其进行赔偿。
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证实确为该超市因贮存不当而造成食品感官性状发生变化。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经调解该超市向消费者张某退还所购土豆鲜粉条款4.50元,同时赔偿1000.00元。
据悉,该案件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围场马铃薯经纪人,河北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首例消费者维权获赔1000元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商家在进销货时,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审查相关手续,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要增强消费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爱民 孙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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